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律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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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作者:admin 2016-10-26 09:01:48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七)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关键词: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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