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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成功后,对方又不要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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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专毕业的学生,来到北京,去华耐瓷砖面试,我把一切情况都和对方说明了,然后对方让我回家等电话,第二天对方给我电话说是我应聘成功了,让我去上班并且准备上体检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我都准备好了,然后他们忽然打电话过来说是我又没通过对方总经理的审核,说他们要的是大专毕业的,让我别过去了,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处理,是我的责任还是对方的责任,我能否得到一定赔偿?谢谢。

【律师李本虎回复】  
你的情况来看,如确实收到对方给你的应聘成功信息,后因为你不符合劳动条件而不予录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相关理由。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是不能要求单位赔偿的。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对照来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联系电话:13042567890 向TA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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