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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火神山”“雷神山”之名申请注册商标
作者:汪朱进 2021-05-09 17:07:02 来源:汪朱进  【打印】【关闭


截至2020年2月22日,我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商标综合查询,以商标名称“火神山”“雷神山”查询的注册商标申请共计70件,申请日期均是在2020年2月3日。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同一天以上述“两山”为名称注册商标的申请中还同时出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此类注册商标申请的案例实属罕见。

但细思商标的功能就会发现,商标不仅作为一种识别性的标志,对经营者而言,它已演变成一笔无形财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是商战之利器。同时基于商标的财产功能,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有着良好声誉的商标,不仅能够储备更多的物质财富,甚至能够决定市场动向。所谓“千金易得,名牌难求”,从侧面也反映了商标对于经营者的重要性。

正是基于商标无限的潜在价值,很多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注册“出名”商标,以此来获得经济利益。此次以“火神山”“雷神山”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也就不言而喻。

尽管同一天在不同类别上申请同一商标的数量高达70件,但我们认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此次以“火神山”“雷神山”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未必能得偿所愿。

一、“火神山”“雷神山”并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基础功能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消费者才能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看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简言之,看到某个商标就能同时联系到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来源。

“火神山”“雷神山”如果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当申请人将该商标用于其所在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联系到的并不是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一定会联想到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还有2020年的那场新冠病毒肺炎的疫情。所以“火神山”“雷神山”并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类用同一名称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火神山”“雷神山”,不能认定为“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以“火神山”“雷神山”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存在囤积商标出售牟利的目的,而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所以申请人申请以“火神山”“雷神山”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知名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火神山”“雷神山”的由来是因人的肺部五行属金,火克金。而荼毒人类肺部的新冠肺炎病毒惧怕高温,火神正好能驱瘟神,于是“火神山”之名应运而生,而雷能助火,“雷神山”也就此而生。“两山”不仅体现了“中国速度”,而且就此享誉全世界。申请人不得以知名的“火神山”“雷神山”作为注册商标予以申请,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注册有违公序良俗商标的规定,在当下严峻的疫情面前,将有助于维护“火神山”“雷神山”的战“疫”形象,同时能在疫情结束后,不会因“火神山”“雷神山”成为注册商标进入公众视野,让人再度回忆起那些在疫情中失去的生命。所以申请人以“火神山”“雷神山”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火神山”“雷神山”是为了集中收治新冠病毒肺炎患者而建立的专门性医院。是战胜此次疫情的守护神,是保护无数生命的避风港,是无数仁人志士直面疫情的英勇表现,更是我们应该坚信的希望。所以,我们真诚建议那些以“火神山”“雷神山”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尽快向商标局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们也相信商标局会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直接驳回,绝不允许其进入初审公告程序。

在疫情面前,我们有勇敢的逆行者,有无私的奉献者,有担当的志愿者,既然不能付出更多,我们也应该坚守自己的底线,保有人性良知。决不允许投机取巧,借“火神山”“雷神山”之名,行敛财之实。

汪朱进律师简介:法学硕士,先后就职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曾担任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裁决部部长。现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主任、芜湖市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社员。擅长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行政许可、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纠纷代理。



本文为汪朱进律师个人原创文章,由作者本人授权律宣网进行转载,未经作者允许,各网站及平台请勿转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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