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需走什么样的手续才算生效?-北京抵押担保律师|天津抵押担保律师|内蒙抵押担保律师|赤峰抵押担保律师|江苏抵押担保律师|天津抵押担保律师-律宣网 
找律师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查文章 法律知识 法律案例 法律法规 律师博文 合同样本 常见问题 诉讼常识 执行案件
 
[ 2021不正当竞争行… ]  [ 检察院以个人犯罪起诉… ]  [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  [ 最高院答复函:死亡赔… ]  [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 ] 
[ 男子诱捕20只野生鸟… ]  [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案宣… ]  [ 河南最年轻杂志社长冤… ]  [ 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 ]  [ 从网上买假药再卖给患… ] 
  您所在的位置:律宣网 > 文章 > 法律案例
房产抵押借款需走什么样的手续才算生效?
作者:律宣网 2017-03-08 10:56:14 来源:www.lvxuanwang.com  【打印】【关闭

当今社会想创业的人屡见不鲜,抵押借款也不以为奇,面对这些我们却少了一些抵押担保法律常识,如需帮助本网站北京抵押担保律师|天津抵押担保律师|内蒙抵押担保律师|赤峰抵押担保律师|江苏抵押担保律师|天津抵押担保律师等各地的律师为您服务。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北京抵押担保律师  天津抵押担保律师  内蒙抵押担保律师  赤峰抵押担保律师  江苏抵押担保律师  天津抵押担保律师  
  法律咨询内容展示<<  返回律宣网首页

推荐律师

< >

 
文章展示 <<  
 
  • 细节才是案件致胜的法宝
  • 劳动者“隐婚”可以解雇吗
  • 男子没钱吃饭就偷外卖多名送餐小…
  • 身份信息被冒用,电话银行转巨款
  • 儿子昏迷不醒,父母要求变更监护…
  • 电信诈骗致广东女生自杀案7人获…
  • 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辅助定量认…
  • 盗刷他人遗忘在取款机的银行卡
  • 并购案例分析
  • 锦州交通事故律师
  •  
    关键词展示 <<  
    
    版权所有 © 2006-2046 律宣网-中国律师营销推广平台/中国律师综合服务平台
    声明:本网部分稿件转载于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站部分内容由会员上传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律宣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武汉律师网 西安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长沙律师网
    福州律师网 苏州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合肥律师网 南京律师网 杭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天津律师网 河北律师网 河南律师网 辽宁律师网 吉林律师网 山东律师网 山西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湖南律师网 湖北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